聊城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钢管、扣件、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和钢管扣件租赁行业的安全监督工作。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租赁、采购、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工作,具体备案登记工作由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检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 1.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内挂式安全平网及其他个人安全防护用品;2.电气产品:临时用电系统(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3.脚手架构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及其它构配件。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建筑市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应到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检测服务中心进聊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第六条 生产厂家办理防护用具进聊登记备案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聊城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标注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 (六)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七)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生产厂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除(一)、(四)项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购置租赁和检测管理
第七条 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每向施工现场提供每一批次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进聊登记备案卡、发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上述资料必须随安全防护用具一起在施工现场周转,并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中存档备查。 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安全防护用具的租赁单位。 第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进行见证,施工、监理单位负责送检和办理相关手续。见证封样送检委托书中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并由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前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现场。 第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测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并结合安全生产阶段验收进行。 1、基础施工阶段 自开工至基础完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系统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需按要求整改。进行第一次安全生产阶段验收时(完成基础施工)应该提供检测合格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测报告》。未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阶段施工。 2、主体阶段 在主体施工至二层前,按要求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架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内挂式安全平网、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等进行检测。进行第二次安全生产阶段验收时(多层完成二层施工、高层完成主体四层施工)应提供密目式安全立网、内挂式安全平网、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的检测报告和检测中心出具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检测验收统计表》未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阶段施工。 3、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检测报告及《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检测验收统计表》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中存档备查。 4、各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质量存在疑问的,可随时委托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并承担检测费用。检测合格的,使用单位不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条 样品数量 其他防护用具结合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检测,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产品,每5000平方米检测一组。 临电系统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每个单位工程检测一组临电系统; 第十一条 取样大小及要求 1、 样品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单位)进行见证取样。 2、 临时用电系统采取现场检测。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进行装配设置。 3、密目式安全立网: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产品,样品三片为一测试组,要有永久标识、产品说明书、网体无断纱、破洞、变形及有碍使用的编织缺陷。 4、内挂式安全平网: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产品,样品二片为一测试组,须有永久标识、产品说明书外观平整、节点牢固。 5、脚手架扣件: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产品,每一测试组包括直角扣件样品8个、旋转扣件样品8个、对接扣件样品8个。 扣件各部位不应有裂纹,铆接处应牢固,产品的型号、商标、生产年号应在醒目处铸出,字迹、图案应清晰完整,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不应采用沥青漆),油漆应均匀美观,不应有堆漆或露漆。
第四章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技术及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48.3mm,壁厚为3.6mm,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材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扣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第十四条 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栓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5796.2、GB/T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网应当符合《安全网》(GB 5725——2009)的有关规定,内挂式安全平网应当符合《内挂式安全平网》(DB37-314-200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当按规定对防护用具进行联合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中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凡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要及时报废,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防护用具使用管理登记台帐,产品合格证,购货(租赁)合同和发票,每批次进场后的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防护用具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防护用具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力矩扳手、游标卡尺、钢卷尺、万用电子测试仪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职责,监督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进聊登记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发现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应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管理职责 (一)产权单位应当在防护用具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识防护用具的归属单位或生产厂家。 (二)产权单位对施工现场返还的产品应当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标明检查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产品及时做报废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包括除锈、清洗、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 (四)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淘汰制度,防护用具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1、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 2、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的; 4、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 5、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5mm,变形大于1mm的; 6、可调托撑支板托板、螺母有裂缝的; 7、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电器开关及电工元器件为非省市备案产品的,箱体存在明显变形的、不符合JGJ46——2005规范要求的。 8、安全网网体有断纱、破洞、破断、污损、老化,检测不合格的; 9、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10、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辖区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存有疑义或有举报的要及时封样送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检测、抽检不合格的生产厂家,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产品不得销售;12个月内2次检测、抽检不合格的,清出聊城市建筑市场,二年内不予办理进聊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的施工单位,一经发现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虚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审查安全防护用具进聊登记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要求其整改而拒不整改,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